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楊振芳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五0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 蔡依庭 共犯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