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英杰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鳴翱 (原名 李吉隆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4,000元(本院卷第1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72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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