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燈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燈照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燈照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編號7號所示案件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之①、4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②、5、7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6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就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0月之範圍。綜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已於其簽名出具之上開調查表中,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並無希望法院考量何等因素或事項,亦未表示其他意見(故本院認本件顯無另耗費有限司法行政資源而於裁定前以傳喚、提解受刑人到庭或寄送意見表等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認就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蘇燈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①施用第二級毒品
②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7月23日
於自112年9月27日下午4時34分許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①112年10月8日
②於自112年10月11日下午4時38分許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32號
113年度易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32號
113年度易字第1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否
①均是
②均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1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49號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0號
編號1至6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二罪)
誣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均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於自112年7月19日下午4時8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10月22日、同年11月6日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288號
112年度訴字第66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288號
112年度訴字第6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8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71號
編號1至6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7
(此區空白)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