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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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9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沈凱榮

被告 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92元,及其中新臺幣4,516元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0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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