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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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87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湯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7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58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6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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