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866號

原告 陸琴

蔡宗諭

蔡宗翰

蔡惠文

王彩錦

王耀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才忠

被告當代國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包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查,各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即溢收管理費,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基於訴訟經濟,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而已,實質上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金額分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扣除前所繳1,5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補繳數額」欄所示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已繳數額

補繳數額

陸琴

蔡宗諭

蔡宗翰

25,800元

1,500元

500元

1,000元

蔡惠文

3,824元

1,500元

500元

1,000元

王彩錦王耀賢

22,269元

1,500元

5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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