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63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吳柏源

被告 林姿璇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林進全

林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62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747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