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五號A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侯清治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警員余福全、張家君及書記官石正雄不可能目睹被告毆打告訴人,況警員張家君於原審亦證稱被告與告訴人甲○○有在一六二號吵等語,足見被告確有毆打告訴人云云。惟查爭吵並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傷害行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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