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兆有限公司李翰 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品兆有限公司業於112年07月
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4257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事項(一)「品兆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本金新
臺幣338,313元之記載是否有誤?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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