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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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德旺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榮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又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中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140.08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價額應核為新臺幣(下同)672,38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民國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即140.08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尺=672,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