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96號上訴人 張蕙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安 律師
劉時宇 律師被上訴人 洪亞貞 訴訟代理人 古振國
簡銘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華奕超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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