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45號上訴人 曹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複代理人 莊艾潔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被上訴人 林鳳珠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 律師
陳香羽 律師 趙均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111年3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二審(除減縮部分外)及追加部分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除減縮部分外)及追加部分暨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呂明坤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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