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文 鍾奇 律師即 蔡舜生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建物欄編號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蔡舜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陳:緣債務人蔡舜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向原債權人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下簡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借款150萬元,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21日,且債務人為擔保債務,於85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5年10月19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雙方約定約定有利息暨違約金,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債務之清償。另有關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貸款業務自97年7月1日起由原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移由內政部營建署賡續辦理,不動產登記權利人及抵押權人改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則為「內政部營建署」即聲請人,悉經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詎前揭借款屆期未為清償,依上開契約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55,076元、利息暨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蔡舜生業於94年4月1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99年度家抗字第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 文鍾奇 律師為蔡舜生之遺產管理人,經確定有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應予淮許。至其他部分(土地及建物編號1部分),經查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9年度司拍字第163號受理在案之拍賣事件相同,聲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民生││300│建│00│27│60.00│40/10000││└──┴───┴────┴────┴────┴────────┴─┴──┴──┴──────┴─────────┴──────┘┌─────────────────────────────────────────────────────────────┐│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41│彰化縣員 林鎮永 │彰化縣員林鎮民│鋼筋混凝土造13│12層:42.72;合計:42.│陽台:6.9│全部│本件共有部分:││││昌街88巷7號12│生段300地號│層樓房│72│││同段1123建號,││││樓││││││權利範圍64/100││││││││││00│├──┼───┼───────┼───────┼───────┼───────────┼─────┼────┼───────┤│002│1086│彰化縣 員林鎮永 │彰化縣員林鎮民│鋼筋混凝土造13│地下1層:24.60;合計:││1/139│本件共有部分:││││昌街88巷27號地│生段300地號│層樓房│24.60│││同段1123建號,││││下1樓之48││││││權利範圍14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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