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潘孟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8,265元│102年5月11日│5│├──┼───────┼─────────┼─────────┤│002│16,302元│102年11月11日│5│├──┼───────┼─────────┼─────────┤│003│23,143元│104年11月2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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