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7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趙益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276,407│109年8月15日│1.59%│自109年9月16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15││││││9,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31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56,915元│109年10月15日│1.59%│自109年11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0.159%,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0.31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