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參加人 洪秋財
洪東陽 楊金員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王文政 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均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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