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訴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文政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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