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099號抗告人 廖美美 住新北市○○區○○路1段1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7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0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