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莊凱婷

債務人 陳瑀 即迪諾魚工坊

陳蔚

一、㈠債務人陳瑀即迪諾魚工坊、陳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瑀即迪諾魚工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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