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閻崇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民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閻崇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民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