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7弄乙○○
號上列被告甲○○、乙○○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