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3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生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381號給請求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30日上午11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紀錄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
其說且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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