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13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銀行所發行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
相對帳戶循環使用,不料被告事後在上開還款期限即95年3
月23日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
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
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