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黃淳峰 被告 黃淑婷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記載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的為何應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參照),其聲明僅記載:「被告黃淑婷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註銷」等語,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亦無從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前揭規定補正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聲明,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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