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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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8號聲請人 唐靜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珊 即臺北市私立博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私立博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最新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