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張麟造 被告 黃華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當選桃園市楊梅豐野社區發展協會109年度當選理事及理事長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