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光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雅
一、債務人顏光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顏光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淑雅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顏光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零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顏光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淑雅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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