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原名陳柏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19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陳冠宇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