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山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6年7月2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