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姚姿宇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之自家開設福利社全名為何?聲請人是否為該福利社之負責人?該商號何於何時停止營業或歇業?並請提出該商號登記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何以需支出房屋使用費?若為租賃房屋居住,請說明每月租金為若干,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