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定期傳訊,因被告居住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9時20分準備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定期傳訊,惟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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