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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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慧如
楊芊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