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泰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林泰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泰宇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林泰宇本件所犯竊盜罪部分,係構成累犯,業經本院於判決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詳敘明確,於原判決之主文欄未諭知累犯,顯係漏載,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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