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被告 陳尚汶
林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2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代位訴外人楊隴
翬、 王玥雅 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訴外人 楊隴翬 、王玥雅對被告2人另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現正由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原告請求依法裁定停止訴訟(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因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
30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彥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