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879號、第104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嘉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3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4年9月23日審理終結,被告所犯五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被告均認罪,且有卷證可參,其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虞,是經訊問被告後,認為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