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9號債權人竹風鳳凰II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振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俊錡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惟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力,而該存證信函所載之原因事實,尚無從以該存證信函自證之。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住戶並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且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故債權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