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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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金山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
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12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6,500元,及自民國
100年10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56,500元。惟本件被告之事務所設在雲林縣○○鄉○○路○○
○號,此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函文1份可佐,至於兩造契約之履
行地則在雲林,故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準此,本件被告
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
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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