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上訴人許 玉玲

輔助人 王唯綱

訴訟代理人 許明傑

被上訴人張 德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92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次項請求部分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與原審被告 江裕誠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8萬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之285/300由被上訴人與第一審被告江裕誠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285/300,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上訴人(原告)以被上訴人(被告)、原審被告江裕誠為共同被告依共同借款之連帶債務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與江裕誠連帶給付積欠借款與遲延利息,經原審駁回其對被上訴人請求,僅判決其對原審被告江裕誠勝訴。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審理範圍僅就被上訴人部分,原審被告江裕誠部分,因江裕誠未上訴已確定。

 ㈢上訴人原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與與 江育誠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3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之利息(下稱【原上訴聲明】),嗣就其請求利息起始日擴張自111.05.08起算(下稱【擴張上訴聲明】)。查係基於其主張之同一借款關係增加其利息起算日,查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相符,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後段、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屬合法。

二、原告(上訴人)起訴與原審判決要旨

 ㈠原告起訴要旨:被告 張德進 、江裕誠於111.05.08共同向原告借款30萬元,即由原告向訴外人 邱淳軒 配偶 陳勇全 借得30萬元現金,將款項交付張德進。嗣張德進否認借款、江裕誠避不見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張德進、江裕誠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訴狀送達被告張德進翌日112.06.04、送達江裕誠翌日112.06.23)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答辯要旨:

  被告江裕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被告張德進則辯稱其非借款人,係江裕誠向原告借款。

 ㈢原審判決要旨:

  原審就 張進德 部分,以依民法第474條之消費借貸要件規定(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雖提出其於111.07間與張德進間電話對話錄音譯文(下稱【系爭原審譯文】),惟張德進於錄音中否認借款,且錄音時間係在111.05.08借款後,而證人邱淳軒於刑事另案證言未提及張進德,原告亦未證明有將款項交付張進德,認原告未能證明與張進德有借款關係存在,駁回原告對張進德之請求,僅就江裕誠部分,判命江裕誠應給付原告請求之金額。

三、上訴人(原告)上訴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時認僅提出上訴人前於刑事偵查中提出之製作對話要旨大意之系爭原審譯文即可證明借款關係,依上訴人就該錄音再次製作之逐字譯文(下稱【本件逐字譯文】,內容及與系爭原審譯文比對,參見附表),可證明被上訴人確實係共同借款人,爰請求廢棄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部分之判決,並判命被上訴人應與江裕誠連帶給付擴張上訴聲明所載之金額。

四、被上訴人僅於第一、四次準備期日到庭(113.04.30、113.12.17),惟僅聲明駁回上訴,未提出答辯。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借款關係之認定

 ⒈本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主要係以系爭原審譯文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借款、上訴人未能證明有交付款項與被上訴人為據。惟依附表之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本件逐字譯文與系爭原審譯文比對結果,系爭原審譯文除未將對話內容完整呈現外,亦難認完整反應對話意旨,是原審判決依系爭原審譯文對上訴人為不利益之認定,形式上係有疏漏。

 ⒉依本件逐字譯文內容,本件係上訴人於111.05.08向陳勇全借款30萬元,借款時預扣1萬5000元利息,實拿28萬5000元,上訴人取得款項後,將款項全部交付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與江裕誠分款使用,而上訴人於向陳勇全借款後即住院2個月,於出院後除遭陳勇全追討該期間利息外,上訴人借款交付被上訴人之事為上訴人家人知悉,上訴人遂以電話與被上訴人聯絡質問如何支付陳勇全利息、借款責任歸屬,被上訴人除承認係由其取得款項、該款項是由其代江裕誠出面向上訴人借得,其與江裕誠會負責清償向上訴人借款以及處理上訴人應支付陳勇全之利息外(就借款關係之對話,參見附表本件逐字譯文欄底線部分),並與上訴人商討如何支付上訴人已欠陳勇全利息,以及如何向上訴人家人隱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江裕誠之本件借款。

 ⒊依上開事證,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並取得款項之事實,堪能認定。又被上訴人雖於對話中就本件借款關係曾稱係「你借我,我借他」(即上訴人借款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再借款與江裕誠),惟被上訴人亦稱「你別說是我們(張德進、江裕誠)跟你借的」,並稱其與江裕誠會負借款責任等語,參照本件款項係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與江裕誠願共同替上訴人支付應付陳勇全利息款,江裕誠已經原審判決確定,則就本件借款,以定性為係被上訴人與江裕誠共同向上訴人借款,而由其2人對上訴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適當。

 ㈡上訴人請求金額之認定

 ⒈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借款金額為30萬元並請求被上訴人與江裕誠負連帶責任,惟依本件逐字譯文,上訴人僅交付28萬5000元與被上訴人,並無雙方約定以30萬元為借款金額並預扣1萬5000元利息之約定與相關談話(就談論預扣利息部分,係上訴人向陳勇全借款之預扣利息,並確認於上訴人住院期間所積欠陳勇全利息期數),依民法第474條之消費借貸要件規定,本件僅能認上訴人借款與被上訴人及江裕誠之款項為28萬5000元。

 ⒉上訴人就本件借款金額雖主張週年利率16%,惟依本件逐字譯文,未見雙方有借款利率約定,僅有被上訴人表示會與江裕誠代上訴人支付應付給陳勇全之利息,尚難將被上訴人願代支付之應付陳勇全利息之利率,作為本件借款之利息與利率。是應認本件借款未約定利息,上訴人僅能請求清償期屆至後遲延給付之民法第229條、第233條之遲延利息並以民法第203條之法定利率計算。

 ⒊上訴人雖請求給付自111.05.08計算之利息,惟本件借款除無利息約定外,依本件逐字譯文,亦難認有清償期約定,是本件應認屬民法第478條之未定清償期借款,因上訴人未提出催告限期清償日期之相關資料,依民法第229、478條規定,本件上訴人僅能請求自起訴狀送達起算一個月翌日起之遲延利息,而本件起訴狀係於112.05.24寄存送達被上訴人

  則被上訴人之遲延利息起訴算日,應自112.07.05起算(112.06.03寄存送達生效,自112.06.04起算一個月算至112.07.04期滿,自112.07.05發生遲延效力)。

 ⒋被上訴人與江裕誠就本件借款應負連帶責任,惟就遲延利息請求部分,依民法第279條規定,因民法對連帶債務人遲延利息起算日未有規定,自應分別計算遲延利息起算日,是就遲延利息起算日,被上訴人係自112.07.05起算並與江裕誠負連帶清償責任。

 ⒌綜上所述,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為28萬5000元及自112.07.05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該金額與江裕誠負連帶責任。

六、從而:

 ㈠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主文第二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審駁回上訴人上開應予准許請求部分,係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逾此部分請求,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無不同,上訴人就此部分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訴訟費用

  本件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依其勝敗比率及連帶債務法律關係,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所載。

八、假執行宣告部分

  本件就上訴人勝訴部分,雖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經本院判決即確定,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

各段要旨

本件逐字譯文

系爭原審譯文(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

第一段

【住院背景】

1.對話要旨:

  許玉玲 告知張德進住院2個月未聯繫。

2.借款關係:

 尚未提及。

.許玉玲:我去住院,今天剛回來。

.張德進:你講什麼?

.許玉玲:我去住院兩個月,今天剛回來。

.張德進:你哦?!

.許玉玲:嘿啊,我去住院,我都沒打電話給你,也都沒來,你不感覺很奇怪嗎?

(無對應內容)

第二段

【提起借款爭議】

1.對話要旨:

 兩人討論為何許玉玲家人知悉本件借款。

2.借款關係:

 張進德向許玉玲告知許玉玲女兒向家人稱許玉玲有承認說有替張進德向陳勇全借款30萬元,張進德向王 伯群 否認有此事。

.張德進: 玉珍 哦(許玉玲的女兒)/許玉玲: 妤甄 啦(許玉玲的女兒【本判決註: 許係 在張陳述中插話指正女兒沒名字】)/聽說玉玲好像跟全哥(陳勇全)拿30萬,是張德進借的,媽媽(許玉玲)承認了,然後30萬沒有拿回來,叫我(許玉玲前夫 王伯群 )處理。

.許玉玲:我都沒講,是我女兒(許玉玲應指 王妤甄 )講的,你聽懂嗎?

.張德進:我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我怎知道,我莫名其妙,伯群(許玉玲前夫)說沒事,不知道在隱瞞什麼?

.許玉玲:阿就隱瞞你這些事情,隱瞞你那30萬啊!

(無對應內容) 

 

第三段

【告知遭催利息】

1.對話要旨:張德進表示會去向江裕誠拿取應支付與陳勇全之利息

2.借款關係:

 張進德承認有拿取自陳勇全處借得款項,表示會找 江裕成 拿要給 陳永全 利息。

.張德進:什麼去全哥(陳勇全)拿的28萬5,江ㄟ(江裕誠)拿走9萬5,我拿走19萬,我傳給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我莫名其妙。

.許玉玲:人家(陳勇全)在討那筆錢餒,那筆30萬的,啊我要怎麼去跟人家(陳勇全)說啊?

.張德進:我去跟江ㄟ(江裕誠)拿利息,我跟江(江裕誠)聯絡一下,錢是他(江裕誠)要繳的。

.許玉玲:他(江裕誠)的你也要跟他(江裕誠)拿啊!還是要先繳利息,你要先跟我講啊。

.張德進:我先跟江ㄟ(江裕誠)拿,你那個一個月一萬五?

.許玉玲:對對對。

.張德進:先拿3萬利息去給他(陳勇全)。

.許玉玲:好啊!你先拿來給我!你先打電話啦。

.張德進:我就說我莫名其妙

.張德進:你家人說什麼妳去跟 全仔 (陳勇全)拿兩次三十萬,我說我那知道拿幾次三十萬

.許玉玲:他們開始在拆穿我,你聽懂嗎?叫我不要再說謊,要說就一次說出來,我就說有,德進有借

第四段

【借款責任釐清】

1.對話要旨:兩人釐清借款關係

2.借款關係:

 許玉玲稱張德進託其向陳勇全借款後將款項交張德進使用。

 張德進稱實際係許玉玲借錢給江裕誠,不能被王伯群知道,故由其出面代江裕誠向許玉玲借款。

 

.張德進:我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我莫名其妙。

.許玉玲:你這樣就對不起來,我說德進有拜託我借一筆30萬的啊!我沒說謊吧。

.張德進:那是你說要借給 江仔 (江裕誠)。

.許玉玲:當初是你說要借的,你現在又說江ㄟ(江裕誠)。

.張德進:我要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是妳(許玉玲)借給江ㄟ(江裕誠)嗎?我不能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啦!

.許玉玲:你當初跟我說你出面借。

.張德進:江ㄟ(江裕誠)不要用他(江裕誠)的名義借,用我出面,用我的名義借,錢是他(江裕誠)要用的,這樣你聽懂嗎?

.許玉玲:那天江ㄟ(江裕誠)怎拿這樣而已。

.張德進:他(江裕誠)故意拿這樣而已,他(江裕誠)隨後就拿走了。

.許玉玲:啊! 志宏 說(江裕誠的朋友)……

.張德進:我就說我莫名其妙

.許玉玲:你這樣就對不起來,我說德進有拜託我借一筆三十萬,我沒說謊吧?

.張德進:是你說要借給江仔,我暈了我

.許玉玲:你說你要借的,現在又說江仔

.張德進:難道我要跟他們說是妳要借給江仔嗎?我不能跟他們說

.許玉玲:當初是你跟我說,你出面借

.張德進:江仔不要用他的名義借,用我出面用我的名義借,錢是他用的

第五段

【利息支付安排】

1.對話要旨:

 兩人商討如何支付利息與陳永全。

2.借款關係:

 僅討論如何支付利息與陳勇全,未討論借款關係。

 

.張德進:我那張250萬你拿去哪裡了?

.許玉玲:我要找一下,好嗎?因為我住院剛回來,我暈了我,啊看要怎麼處理?是要先繳利息嗎?

.張德進:我跟江ㄟ(江裕誠)說叫他(江裕誠)先來繳利息,看他(江裕誠)有沒有現金?他(江裕誠)應該沒啦?

.許玉玲:沒現金,就跟人借票開就好。

.張德進:應該沒有。

.許玉玲:這樣怎麼辦?

.張德進:你就讓他(江裕誠)繳利息,叫他(江裕誠)先繳二個月。

.許玉玲:事實就二個月。

.張德進:可以在延一個月。

.許玉玲:好啊。

.張德進:他(江裕誠)第一個月利息已經扣了。

.許玉玲:這樣總共三個月。

.張德進:沒啦!他(江裕誠)第一個月先給妳扣去了啦!

.許玉玲:對啦對啦。

.張德進:妳要去繳2個月,還可以拖一個月的,對不對?可以拖到8/27。

.許玉玲:對啊,繳一繳啦,大哥(張德進)。

.張德進:他(江裕誠)如果有,就叫他(江裕誠)繳一繳啦!若沒有,我會叫江ㄟ(江裕誠)最起碼利息要給人家(陳勇全)。

.許玉玲:對啦。

.張德進:那一萬五而已,是很好繳啦!

.許玉玲:二期的,你要記住要二期哦,事實有借。

.張德進:你不用煩惱,那利息我會叫人去繳,為了你的事要瞞過一時,利息要繳一繳。

.許玉玲:你自己利息該給人家(陳勇全)就是要給人家(陳勇全)。

.張德進:你要再去翻口供餒。

.許玉玲:多久?利息要多久?我要跟人家(陳勇全)說,不然全仔(陳勇全)一直催,一直催。

.張德進:下星期五之前。

.許玉玲:好,下星期五。

.張德進:你在來拿錢。

(無對應內容)

第六段

【商討利息支付】

1.對話要旨:

 張德進與許玉玲約定用他人門號聯絡以規避王伯群檢查許玉玲行動電話聯絡內容,並就借款約定先拿利息給陳勇全。

2.借款關係:

 僅討論如何支付利息與陳勇全,未討論借款關係。

.許玉玲:啊你封鎖我打開啦。

.張德進:不用啦!我用別人的手機打給你。

.許玉玲:啊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也不知道啊。

.張德進:我用我朋友 小伍 (張德進的朋友)的手機打的。

.許玉玲:啊你小伍(張德進的朋友)的電話要給我呀!

.張德進: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會查妳的手機,截圖一些過來給我看啦!說我們倆個(張德進、許玉玲)有在聯絡,我說我們(張德進、許玉玲)很簡單,我說我叫你搭車出來,我也拿1000元給妳車費,齁,妳要幫我借一筆250萬的票,啊我(張德進)說你來拿,妳若說要坐車的錢,我就拿1000元給妳,這樣而已。

.許玉玲:對啊。

.張德進:沒什麼想法啦!啊妳換不出,妳票就拿出來還我。

.許玉玲:對啊!借不到就還你這樣而已。

.張德進: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要跟妳拿,結果說妳在醫院。

.許玉玲:我在醫院住二個月,昨天才回來。

.張德進:因為妳那支票也跳票了。

.許玉玲:誰的票?

.張德進:那張支票啦,那票主。

.許玉玲:跳票就沒效了。

.張德進:你跟他(陳勇全)約下星期六拿給他(陳勇全)好了。

.許玉玲:好,我再跟他(陳勇全)講。

.張德進:你跟他(陳勇全)說先拿利息給他(陳勇全)。

.許玉玲:我跟他(陳勇全)說,先補利息給他(陳勇全)。

(無對應內容)

第七段

【款項流向】

1.對話要旨:

 張德進坦承拿取許玉玲借自陳勇全之款項。

2.借款關係:

 許玉玲借得款項係交付張德進

.張德進:那時候你要拿給江仔(江裕誠),江ㄟ(江裕誠)是說不然叫妳先拿給 張董 ㄟ(張德進),張董(張德進)再拿給他(江裕誠)。

.許玉玲:他(江裕誠)沒負責。

第八段

【借款責任確認】

1.對話要旨:張德進承認借款並表示會負責還款但要許玉玲向家人圓謊

2.借款關係:

 張德進稱借款關係係許玉玲向陳勇全借得款項後,由張德進向許玉玲借該筆借款,再由張德進將款項借江裕誠。

.張德進:我負責這個錢是不要緊,晚輩(許玉玲的小孩)、你的前夫、你的家人會想太多,所以你要去編個理由。

.許玉玲:你這筆錢我們(張德進、江裕誠)明知道的。

.張德進:我知道,不過你要去跟他們(許玉玲家人)圓謊,說不是在我們(張德進、江裕誠)這裡,我們(張德進、江裕誠)就會處理,我們(張德進、江裕誠)不會不承認,這樣不好啦,我們(張德進、江裕誠)知道有這筆錢,我也可以借到這筆錢,不過這個叫做不能說的秘密,意思是說你借我,我借他(江裕誠),啊這筆錢不會不見,利息還著還著有錢就還,江ㄟ(江裕誠)沒辦法還,我幫他(江裕誠)還也可以,這我可以答應妳。

.張德進:不要再讓你小孩,你前夫,你家人想太多,你要自己編個理由

.許玉玲:沒有啦,你這筆我們明知道

.張德進:不要緊,這我們知道,不過你要去跟他們圓謊,說不是在我們這裡,我會處理,我是在顧你面子,聽懂嗎?

第九段

【借款清償方案】

1.對話要旨:

 商討如何支付利息與還款並稱如果許玉玲未住院,其與江裕誠可以處理借款,其不能向王伯群承認有此筆借款。

2.借款關係:

 僅討論利息支付及不能讓王伯群知悉借款關係。 

 

.許玉玲:其實利息也是要繳給人家(陳勇全)啦。

.張德進:對啊,利息也是要繳,下星期六先繳三萬給他(陳勇全),妳現在說江ㄟ(江裕誠)9萬5,我19萬,妳現在看要怎樣去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

.許玉玲:啊我那天看到就是這樣,剛好我去住院啦,我真的會暈倒啦。

.張德進:如果你沒有去住院,不然我們(張德進、江裕誠)也可以處理。

.許玉玲:對啊,利息先補給他(陳勇全)。

.張德進:不說利息,不然也先還10萬,剩20萬,後續看剩多少再給他(陳勇全)。

.許玉玲:剛好遇到我去住院,我去住六十天我住二個月。

.張德進:我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我莫名其妙,我一定不能承認說我知道30萬,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妳不知在隱瞞什麼。

.許玉玲:因為你這筆錢啊,我如果說,我一定會被罵。

.張德進: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就傳這些來了,說你(許玉玲)去跟全哥(陳勇全)拿了28萬5,然後江(江裕誠)拿走9萬5,德進拿走19萬,然後我就給他(王伯群)傳這樣啊。

(無對應內容)

 

 

第十段

【借款清償方案】

1.對話要旨:

 商討如何支付利息,張德進並要許玉玲向王伯群解釋該筆借款,不能稱是其與江裕成向伊借款

2.借款關係:

 商討利息支付及不能讓王伯群知悉借款關係。

.張德進:現在我要用小伍(張德進的朋友)的電話打給你,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就不知道誰打給你。

.許玉玲:用他(張德進的朋友小伍)的打,我會接啦!

.張德進:好,比如說星期六到,我打給妳,看妳有沒有空?妳若有空就拿利息去給全仔(陳勇全),去找全仔(陳勇全),說我先繳利息,拿3萬,一個月是1萬5,是不是二個月了,如果拿3萬給他(陳勇全)就可以延至8/27,8/27如果還,那張票就還妳,若沒還就繼續繳,妳現在就要去想辦法,看要怎麼去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這條30萬到底是怎樣,我一定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沒啦!怎麼有,我說你玉玲是怎樣去想,跟你(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這個有什麼9萬5,啊我19萬,我怎麼有可能跟你(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老婆騙錢,做什麼?他(江裕誠)若有辦法拿3萬利息出來,如果沒有,星期六我(張德進)再負責就好,是說這個借江仔(江裕誠)跟我的這筆30,這筆30萬看要怎麼去說。

.許玉玲:我跟他(許玉玲的前夫王伯群)說先補利息,先說這樣啦。

.張德進:沒啦!你別說是我們(張德進、江裕誠)跟你借的啦!

(無對應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