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陳家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享權 、 鍾協成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陳家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享權 、 鍾協成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