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陳家嘉

陳簡美皇

陳品璋

陳昱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享權鍾協成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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