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6號債權人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才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秋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10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3523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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