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世和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重信 訴訟代理人 徐詩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連笙企業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金陵分│103年4月3日│131,316元│AA三九六七五一│││1│ 蔡玉枝 │行│││四││├─┼─────────┼─────────┼───────────┼────────┼────────┼──┤│00│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103年5月5日│21,635元│KN五三三三五四│││2│限公司│分行│││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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