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 劉純武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鈞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茲聲請人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已於聲請除權判決後尋獲系爭股票(見卷第12頁及背面),有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股票既已尋獲,自無不明之相對人可言,聲請意旨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當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范升福┌──────────────────────────┐│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84NX00747││││①│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02-6│1│457│││司││││├──┼──────────┼─────┼──┼───┤│││085NX00826││││②│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60-5│1│495│││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