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壬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壬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鄒壬福行為後(附表編號
1、2、3、11之部分),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項為求用語統一,爰將原「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僅屬文字之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立法院雖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而將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執行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而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惟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準此以言,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僅係將上開釋字第
662號解釋內容予以明文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既經上開解釋宣示「失其效力」,本次修法對於受刑人適用刑罰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毋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
二、另,受刑人犯如附表1、2、3、7、8、11、12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鄒壬福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鄒壬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鄒壬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6日14時30分許│98年6月26日19時許│96年7月11日19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70、│102年度偵緝字第1570、│103年度偵字第80號、第│││157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57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2315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57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70號│103年度偵字第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26號│102年度易字第3726號│103年度易字第5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7日│103年4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7日│103年5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959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959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95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0日13時許│102年11月4日下午某時│102年11月9日中午12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0號、第│103年度偵字第4836、48│103年度偵字第4836、48│││2315號(原聲請書誤載為│75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75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03年度偵字第80號)│3年度偵字第4836號)│3年度偵字第483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60號│103年度中簡字第703號│103年度中簡字第7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9日│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5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959號│103年度執字第8745號(│103年度執字第874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編號5至6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至6定應執行刑有│││有期徒刑1年1月)│期徒刑6月,刑期105年│期徒刑6月,刑期105年││││2月9日至105年8月8│2月9日至105年8月8││││日)│日)│└────────┴───────────┴───────────┴───────────┘┌────────┬───────────┬───────────┬───────────┐│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8日16時許至│㈠99年8月29日19時20分│102年11月11日14時30分│││同月日18時許│許│許││││㈡102年3月21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599、90│103年度偵字第6599、90│103年度偵字第5558、10│││1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11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123、10854號(原聲請│││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3年度偵字第6599號)│3年度偵字第6599號)│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5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76號│103年度易字第1176號│103年度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742號│103年度執字第11742號│103年度執字第11516號│││(編號7至8定應執行刑│(編號7至8定應執行刑│(編號9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刑期105│有期徒刑10月,刑期105│有期徒刑10月,刑期106│││年8月9日至106年6月│年8月9日至106年6月│年6月9日至107年4月│││8日)│8日)│8日)│└────────┴───────────┴───────────┴───────────┘┌────────┬───────────┬───────────┬───────────┐│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1日18時許、│95年12月27日17時許(原│101年8月16日18時35分│││21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27│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1│││102年3月11日)│日)│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558、10│103年度偵字第5558、10│103年度偵字第11039、│││123、10854號(原聲請│123、10854號(原聲請│11040、12181號(原聲│││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5558號)│5558號)│第11039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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