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俐澐吳淑惠 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隱)。
(二)請提出被告吳俐澐即吳淑惠等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
⒈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⒉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⒊屏東縣○○鎮○○段○○○○號土地。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⒌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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