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翔証選任辯護人謝享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翔証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翔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年2月2日、4月2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