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祐田上列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2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