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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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郭匡翊 被告 李俊鵬
許靖煥
郭珅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 丁麟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尚待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被告丁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