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49號聲請人雷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書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賢昇科技│兆豐國際│107年3月│209,843元│AD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31日│││││公司│城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