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邱垂玉 被告 郭博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000元(即原告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