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050號聲請人 侯妍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文掾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具狀更正相對人洪文掾之姓名(經查,為洪文「掾」)、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利率(聲明載自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惟未提出附表),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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